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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考生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

2019-10-15 14:30:26高考網(wǎng)整理

2020年四川考生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

  我是一名報名參加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含藝術體育類專業(yè)考試)的考生,我鄭重承諾:

  我報名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民族、學籍等所有信息和相關材料是真實、準確的;參加體檢時我將提供真實的既往病史等信息;在申請享受錄取政策照顧、申報專項計劃和報考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時,我將提供真實、準確、客觀、翔實的相關信息和材料。我將主動閱讀并在考試中遵守省教育考試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20年普通高考考場規(guī)則》,參加藝體類專業(yè)考試,還將主動閱讀并遵守專業(yè)考試《考場規(guī)定》。

  如有違規(guī)違法及違反上述承諾的行為,自愿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見附件)等規(guī)定的處罰;如涉嫌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愿接受并服從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普通高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節(jié)選)

  我的姓名: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考生號:2051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普通高校招生

  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節(jié)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ǐ@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ㄋ模┳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模

 。ㄎ澹┢渌圆徽斒侄潍@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ǘ┩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ㄋ模┰诳荚嚱Y(jié)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ㄎ澹┢渌麛_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guī)定,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怼⒋鹁恚ê痤}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jīng)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蛘邌挝惶峁┫嚓P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qū)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qū)。

  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guī)定,對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考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fā)現(xiàn)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fā)現(xiàn)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fā)現(xiàn)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yè)后發(fā)現(xiàn)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峁┨摷傩彰、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

 。ǘ┰诰C合素質(zhì)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jié)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yōu)惠資格的;

 。ㄋ模┢渌麌乐剡`反高校招生規(guī)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jié)束后繼續(xù)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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