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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tǒng)一考試招生工作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訂與核定發(fā)布

2023-04-25 12:38:56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高考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訂與核定發(fā)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訂

  本市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合理制訂本校2023年招生章程(以下簡稱“招生章程”)。

  2023年本市繼續(xù)向在滬招生院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相應辦法。

 。ǘ┱猩鲁痰暮硕ㄅc發(fā)布

  1.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向市教委報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準備案正、副表(見附件1、2)。

  2.市教委于規(guī)定時間前完成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備案工作。

  3.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要求,及時將經(jīng)市教委核定備案的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ǎng)(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即“陽光高考”平臺),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法定代表人須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學校應合法合規(guī)、真實準確地開展招生章程及有關內(nèi)容的宣傳。

  5.市教委將適時對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執(zhí)行和招生宣傳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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