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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tǒng)一考試招生工作辦法

2020-06-04 20:07:52網絡整理


高考

  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選拔和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上海高考綜合改革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穩(wěn)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進一步推動改革創(chuàng)新,加強規(guī)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細化水平,要把廣大考生和涉考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確保高?荚囌猩ぷ髌桨岔樌、公平公正、規(guī)范有序。為切實做好2020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tǒng)一考試招生工作,現制定本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訂與核定發(fā)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訂


  本市各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合理制訂本校2020年招生章程(以下簡稱“招生章程”)。

  2020年本市繼續(xù)向在滬招生院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yè)生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高等學校應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相應辦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與發(fā)布

  1.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向市教委報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準備案表(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正、副表見附件1、2)。

  2.市教委于2020年6月10日前,完成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備案工作。

  3.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要求,及時將經市教委核定備案的招生章程上傳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指定平臺(即“陽光高考”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應合理合規(guī)、真實準確地開展招生章程及有關內容的宣傳,學校法定代表人須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5.市教委將適時對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執(zhí)行和招生宣傳情況進行督查。

  二、考生報名與考試

  (一)報名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tǒng)考”)報名工作有關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荚囌猩鷪竺ぷ鞯耐ㄖ(滬教委學〔2019〕43號)規(guī)定,完成了報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況,各區(qū)教育局須于2020年6月20日之前,填妥《區(qū)教育局特殊情況考生申請表》,報市教委審批。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考試招生管理規(guī)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考試類別與科目

  1.本科


  2020年報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和聽說測試,下同)3門統(tǒng)一高考成績和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等級性考試科目成績構成,總分為66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考試時間安排在7月;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份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忌灾鬟x擇的3門選考科目,每門滿分均為70分。

  2.高職(?)

  2020年僅報考高職(專科)的考生,只需參加語文、數學、外語3門統(tǒng)一考試。語文、數學和外語科目每門滿分均為150分,不分文理,總分為450分。外語提供兩次考試機會,其中一次考試已安排在1月份進行,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3.統(tǒng)一高考考試時間安排

  2020年7月7日-9日舉行全國統(tǒng)考,各科目考試時間為:

  語文   7月7日9:00至11:30

  數學   7月7日15:00至17:00

  外語筆試(含聽力)   7月8日15:00至17:00

  外語聽說測試   7月9日8:00起

  三、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

  本市2020年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辦法詳見《上海市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實施辦法》(滬教考院高招〔2020〕3號)。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學校要根據經核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的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

  四、殘疾人招錄政策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和中國殘聯《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教學〔2017〕4號),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加分政策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五部委聯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8號),2020年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政策嚴格按照附件3所列項目及要求執(zhí)行。市教育考試院、各區(qū)教育部門和中學等相關單位必須要高度重視高考加分工作,各盡其責、密切配合,落實陽光公示,嚴格規(guī)范上報、公示時間,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身份的聯合審查,防范和打擊身份造假。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市、區(qū)、校三級公示后方可予以確認。

  教育部門要加強與民族、公安等部門的協(xié)作,嚴格執(zhí)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招生宣傳與服務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qū)教育部門要加強正面宣傳,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做好政策解讀、志愿填報、信訪查詢、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加強考生誠信教育,重點宣傳涉考法律法規(guī),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行為。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qū)教育部門和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分層分類開展培訓,做到“培訓全覆蓋、內容無盲區(qū)、對象無死角”,指導考生合理填報高考志愿,提高考生志愿滿足率。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招生錄取期間,市教育考試院和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向社會公開違規(guī)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二)做好考務組織與安全保障

  要著力完善考務管理制度,加強從制卷、運送、保管、分發(fā)到施考全過程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和監(jiān)控,強化考場管理和考場環(huán)境保障。加大考場巡視力度,通過視頻監(jiān)控、實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種方式加強監(jiān)管,確?紙黾o律嚴明有序,及時、妥善處理考試過程中的突發(fā)事件。

  要著力完善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實做好人員排查、考試評卷場所安排、衛(wèi)生消毒等工作,確保相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安全。要積極采取增設考場、評卷場所等措施,降低人員密度,減少人員聚集和流動。要制定考試期間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對準備,及時有效防范疫情傳播。

  要著力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市教育考試院應完善并強化填報志愿和投檔錄取的系統(tǒng)測試和模擬演練。重點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系統(tǒng)和網站的運行監(jiān)控及安全監(jiān)測,對考生的報名信息、成績信息、志愿填報數據、投檔錄取信息等進行嚴格保密。切實做好考試數據備份,提高系統(tǒng)和數據恢復能力。

  (三)確保招生公平公正

  要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嚴格執(zhí)行國家、市級、高校和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細化公開內容,規(guī)范公開程序,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市教育考試院、各區(qū)教育局及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高校及專業(yè)和錄取優(yōu)惠分值等。市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區(qū)招考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9月底。

  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息、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四)嚴肅查處違規(guī)違紀行為

  對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各環(huán)節(jié)出現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guī)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guī)嚴重的,要依法依規(guī)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五)加強配套服務保障

  本辦法有關條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yè)目錄與招生計劃等內容,由市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有新的規(guī)定或政策外,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秋季統(tǒng)一考試招生工作按本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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