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15高考報名時間:11月上旬開始
2014-11-03 13:46:3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
廣西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 、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
我區(qū)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報名工作即將開始。為做好這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
(一)2015年普通高考報名于2014年11月上旬開始。參加全國統考以及部分特殊類型單獨招生的考生,包含保送生、特殊教育(殘障生)、運動訓練單招、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高水平運動員、職教師資班、煤炭企業(yè)優(yōu)秀青年、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等報名截止時間為2014年11月17日;2014年退役的士兵參加全國統考、2013年和2014年退役的士兵專升本報名截止時間為2015年1月30日;本科對口中職自主招生、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報名截止時間為2015年3月13日。
(二)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可根據本地情況對報名時間做出具體安排,并向考生公布,但截止時間不得早于上述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
(三)逾期不再辦理普通高考報名手續(xù)。
二、報名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含區(qū)內中等職業(yè)學校2年級在校生)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出生后首次戶口登記在我區(qū),且高考報名時戶口仍在我區(qū);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移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在我區(qū)參加普通高考報名,依照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自治區(qū)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的通知》(政辦發(fā)〔2012〕330號),以及自治區(qū)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的實施細則》(桂招考委〔2013〕3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在廣西定居的外國僑民符合報考條件的,需持有自治區(qū)公安機關填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5.高考報名截止之日前取得中職學校畢業(yè)證的考生、區(qū)內中職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區(qū)內中職學校2年級在校生可申請報考2015年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中等職業(yè)學校2年級在校生不能報名參加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yè)生之外的在校生(報考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的區(qū)內中等職業(yè)學校2年級在校生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yè)生;
4.在以往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時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被認定為作弊,且作出暫停參加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處罰決定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按照桂政辦發(fā)〔2012〕330號、桂招考委〔2013〕32號文件的規(guī)定,不符合在我區(qū)報考條件的外來人員。
三、報名地點
(一)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一定數量的普通高考報名站。
(二)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考生和其它特殊類型的單招生,含保送生、特殊教育(殘障生)、運動訓練單招、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高水平運動員、職教師資班、煤炭企業(yè)優(yōu)秀青年、退役士兵專升本、高職院校單獨招生、本科對口中職自主招生、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等(下同),原則上在其常住戶口所在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設置的報名站報名;符合報考條件而戶口未遷入我區(qū)的外來人員在學籍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設置的報名站報名。
(三)各報名站不得辦理外省借考考生報名手續(xù)。
(四)符合報考條件的在校學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設置的報名站,可在本校報名。
(五)在廣西定居的外國僑民符合報考條件的,持自治區(qū)公安機關填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在現居住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設置的報名站報名。
四、報名辦法
(一)選擇考試科目。
1.我區(qū)2015年普通高考科目設置為“3+小綜合”。報名時,考生必須確定自己的考試科目,可選擇“3+文科綜合”或者“3+理科綜合”,二者不能兼報。
2.文史類、藝術(文)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和文科綜合。填報志愿時,文史類考生可選報文史類的所有專業(yè);藝術(文)類考生除可選報本人獲得資格的藝術(文)類所有專業(yè)外,還可選報文史類的所有專業(yè)。
理工類、藝術(理)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和理科綜合。填報志愿時,理工類考生可選報理工類的所有專業(yè);藝術(理)類考生除可選報本人獲得資格的藝術(理)類所有專業(yè)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yè);
體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和理科綜合。填報志愿時,體育類考生除可選報體育類所有專業(yè)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yè)。
3.報考退役士兵專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語2門文化科目和1門專業(yè)基礎課。專業(yè)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yè)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測試。
(二)考生報名時應交驗的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
(1)考生應交驗戶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忌绻麩o戶口簿,應交驗戶籍地公安派出所證明(證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口所在地、民族成份、18位數的身份證號等)。尚未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考生,報名站可根據考生交驗的戶口簿辦理報名手續(xù),考生本人須及時持戶口簿和學生證(或所在中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考生所在中學要主動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協調集中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事項。2015年普通高考考試時考生須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符合報名條件的外來人員的送審材料,依照桂招考委〔2013〕32號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學歷、學力證明材料。
(1)除應屆畢業(yè)生和報考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的中等職業(yè)學校2年級在校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學歷、學力證書。凡不能提供學歷證書者,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以以“同等學力”報考。
、俪踔挟厴I(yè)后滿3年(取得初中畢業(yè)證書之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滿3年)。
②至高考報名時年滿18周歲,且經高考報名地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具有高中畢業(yè)的知識及能力,達到高中畢業(yè)的知識水平,并認定其具有“同等學力”。
(2)區(qū)內中等職業(yè)學校(即普通中專、中師、職業(yè)中專、成人中專、職業(yè)高中、技工學校等)應屆畢業(yè)生和2年級在校生,須交驗《廣西中等職業(yè)教育學校招生錄取簡明登記表》(復印件)和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須證明入學時間、是否應屆畢業(yè)班學生或2年級在校生等)。
(3)具有普通高等學校?飘厴I(yè)文憑的2013年或2014年退役的士兵報考專升本的,須交驗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yè)證書和退役士兵證件。同時,各設區(qū)的市應將上述審核認定后的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后報我院一份備案。
3.外來人員,包括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持有有效期內的經設區(qū)的市(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頒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居住證》的人員,以及區(qū)內戶口遷移和異地就讀人員享受地域性及少數民族降分照顧政策的規(guī)定,按照《關于加強戶口遷移人員普通高考報名和享受照顧政策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試〔2009〕5號)和《關于解釋我區(qū)戶口遷移人員普通高考報名和享受照顧政策資格審核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號)中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社會考生”僅指“歷屆考生”和“同等學力”考生兩類。
4.聽力殘疾考生外語聽力免試證明材料。
聽力殘疾考生免外語聽力測試的,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須于2015年1月30日前報送轄區(qū)內聽力殘疾考生免試情況報告、考生本人的申請報告及設區(qū)的市(含)以上醫(yī)院或高考體檢指定醫(yī)院出具的聽力檢測證明。
5.有關照顧資格和貧困地區(qū)專項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所有參加2015年普通高考報名的考生均須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芯片所含信息和指紋信息。
原則上,考生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必須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導出的信息為準,如真實信息與身份證上的信息不一致,則應出具公安部門的證明,由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確定后手工更改,同時督促考生立即到公安部門辦理更正后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個別考生在高考報名時未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無法正常讀取的,須由報名點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對手工錄入信息。同時,考生應立即到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或更換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于2015年3月13日前將新辦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交報名點采集信息,報名點必須用采集到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信息覆蓋原手工錄入信息。如考生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或更換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交由報名點采集的,所產生的遺留問題由考生本人承擔。
采集指紋信息時,考生每只手采集1枚,按照先左手、后右手的順序進行,手指優(yōu)先順序為:拇指、食指、中指、環(huán)指和小指。如無特殊情況,應當采集考生雙手拇指指紋。每一枚指紋采集兩次。其中,右手指紋為備用指紋。
(四)普通高中應屆畢業(yè)考生必須交驗由校長簽字認可《廣西普通高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總評表》(附件13)。各高考報名站必須在4月20日前按照廣西普通高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總評系統要求導出數據并上交。
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其他人員(非2015年普通高中應屆畢業(yè)生)必須由考生所在單位或社區(qū)如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中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欄,由單位或社區(qū)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報考體育類專業(yè)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區(qū)體育類專業(yè)術科統一考試。
(六)報考藝術類專業(yè)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區(qū)藝術類專業(yè)統一考試報名,且統考合格者方能按學校的錄取規(guī)則參加錄取。藝術類專業(yè)考試(含全區(qū)藝術統考和校考)與普通高考報名同時進行。全區(qū)藝術類專業(yè)統考未涉及的專業(yè),只需參加所報學校自行組織的專業(yè)考試,但是報名時必須選擇“藝術校考”標志。
(七)符合報考條件的所有考生均應簽訂誠信高考承諾書。
五、體檢工作
所有參加了普通高考報名的考生必須參加報名所在地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組織的體檢。
(一)考生體檢工作由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會同當地衛(wèi)生計生部門協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y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主檢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應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現稱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及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現稱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2號)、《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規(guī)定的標準,對考生作出相應的體檢結論。非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各地體檢工作在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體檢結果應及時告知考生。各級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提醒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注意體檢醫(yī)生對本人各項體檢作出的結論或意見。同時,各級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在所有項目檢查完畢且結論明確后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考生,體檢結果的有關具體告知方式由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確定,考生閱知體檢結果后須在體檢表上簽字確認,考生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由各市自定)進行簽字確認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指定一所醫(yī)院為考生體檢的終檢醫(y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考生對體檢結論持有異議,要求進行復查申請的,須于2015年4月15日前到當地招生辦公室(考試院)領取并填寫《體檢復查申請表》,由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匯總報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醫(yī)院進行復查,并由該醫(yī)院根據復查體檢結果對復查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我院受理各市報送《體檢復查申請表》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請復查的考生,其電子檔案的體檢結果以復查結果為準。
六、照顧資格的申請及審核
為規(guī)范考生照顧資格審核程序,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經與相關部門協商,對照顧資格的審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工作責任。
1.高考加分項目的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審核責任、公示辦法等由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2.考生向戶口所在地縣、市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按本系統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審查、審核規(guī)定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審核后的相關證明材料交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
3.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負責匯總在本地報考的考生的加分、降分照顧證明材料,并一次性提供給同級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由同級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對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復核,并負責解釋工作。復核無異議后由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在本級進行公示。
4.各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接收戶口不在轄區(qū)內的考生報名普通高考的,須自行與考生戶口所在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進行協商,并于3月24日前將需要審核考生的基本信息以及考生的相關材料移交給考生戶口所在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由考生戶口所在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將考生加分、降分照顧證明材料提供給同級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后,于4月20前將審核結果加蓋公章后移交給考生報名所在的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
各縣、市應根據本轄區(qū)情況及實際承載能力接受戶口不在轄區(qū)內的考生報名,跨區(qū)域審核考生信息協商有困難的,可建議考生回戶口所在縣、市報名,并在本縣、市報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確說明。
5.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將經審核和公示后符合當年高考加分資格條件要求的考生名單匯總至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由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附件10格式上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
6.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匯總相關信息。
(二)考生需交驗的材料和審核程序。
符合加分、降分照顧規(guī)定(見附件1)的考生,須向高考報名站提供有關證明、證件。如考生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高考報名站或相關部門提供的,視為自動放棄加分、降分照顧資格,逾期不再辦理。
1.少數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顧分的考生。
少數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顧分的考生,即附件1中第三條第(一)點和第五條所列情形的考生,必須在高考報名時提供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由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審核原件信息是否與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一致,無誤后將原件退給本人,復印件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存檔備案。戶口簿上的民族和地域信息與從第二代身份證讀取的信息不一致的,應于2015年3月13日前提交公安部門開具的證明。
2.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
符合條件的考生在參加了高考報名后立即領取《廣西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登記表》,并逐級向戶口所在地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計生股、縣(市、區(qū))人口計生局申請簽章?忌仨氃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報名站提供經相應部門審核蓋章后的《廣西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登記表》(附件4,該表可在高考報名站領取或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下載)二份。該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須交縣(市、區(qū))人口計生局存檔備案。各高考報名站于2015年3月20日前將匯總后的《廣西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登記表》報當地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負責匯總本市戶籍的所有考生《廣西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登記表》后,于3月25日前協調轄區(qū)內計生部門對考生交來的材料進行復核,設區(qū)的市衛(wèi)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于4月20日前將復核后的考生名單反饋給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在審核過程中如需上一級計生部門協助的,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
3.留學回國人員的隨歸子女考生。
符合條件考生在參加了高考報名后立即領取《留學人員隨歸子女考生登記表》,并向戶口所在地縣、市人社局提出申請,由縣、市人社局對考生加分資格進行審核?忌仨氃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報名站提供經縣、市人社局審核的《留學人員隨歸子女考生登記表》(見附件5,該表可在高考報名站領取或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下載)二份。該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須交縣、市人社局存檔備案。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于2015年3月20日前匯總本市戶籍的所有考生的《留學人員隨歸子女考生登記表》,并于3月25日前協調轄區(qū)內的人社局對匯總材料進行復核。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的考生。
符合條件考生在參加了高考報名后立即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三僑考生”登記表》,并向戶口所在地縣、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縣、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對考生加分資格進行審核。考生必須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報名站提供經縣、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三僑考生”登記表》(見附件6,該表可在高考報名站領取或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下載)二份。該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須交縣、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存檔備案。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于2015年3月20日前匯總本市戶籍的所有考生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三僑考生”登記表》,并于3月25日前協調轄區(qū)內的外事僑務部門對匯總材料進行復核。
5.臺灣省籍的考生。
符合條件考生在參加了高考報名后立即向戶口所在地黨委統戰(zhàn)部(或臺灣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縣、市黨委統戰(zhàn)部(或臺灣事務辦公室)對考生加分資格進行審核?忌仨氃2015年3月13日前向所在中學(或高考報名站)提供縣、市黨委統戰(zhàn)部(或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具有當年高考加分資格的證明。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于2015年3月20日前匯總本市戶籍的所有臺灣省籍考生相關證明材料,并于3月25日前協調轄區(qū)內的黨委統戰(zhàn)部(或臺灣事務辦公室)對匯總材料進行復核。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在收到各設區(qū)的市上報的臺灣省籍考生名單后,統一協調自治區(qū)黨委統戰(zhàn)部進行最終審核認定。
6.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符合條件考生在參加了高考報名后立即向戶口所在地縣、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由縣、市民政局對考生加分資格進行審核。考生必須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報名站提供縣、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當年高考加分資格的證明。各設區(qū)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于2015年3月20日前匯總本市戶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關證明材料,并于3月25日前協調轄區(qū)內的民政局對匯總材料進行復核。
7.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等項目,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根據教育部公布的獲獎考生名單確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區(qū)科學技術協會協助的,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商請自治區(qū)科學技術協會予以協助。
8.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必須在高考報名時向報名所在地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提供獲獎原始證明材料(運動員等級證書、獲獎證書、比賽成績冊、秩序冊)的原件和復印件?h、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審核原件后,在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匯總并逐級上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在通過資格審核后,還必須參加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組織的測試。符合體優(yōu)統測免試條件者,交驗材料經市、縣招生辦(考試院)逐級審核匯總后,連同《2015年體育競賽優(yōu)勝者統一測試免試簡明情況登記表》送至我院復核備案。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將相關材料提供給自治區(qū)體育局審核備案。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由自治區(qū)體育局向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提供經審核和公示后符合當年高考加分資格條件要求的考生名單。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考生,資格審核由自治區(qū)體育局負責;測試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負責,測試合格考生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負責公示和加分。
除上述項目外,其余項目的審核主要由各級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根據有關政策進行審核,其中,屬于少數民族(含地域或邊境縣)加分,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在審核中如需當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協助的,請當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協助,如需自治區(qū)民委協調的,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商請自治區(qū)民委協調;涉及到戶籍審核的,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配合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審核考生戶籍情況,如需自治區(qū)公安廳協調的,由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商請自治區(qū)公安廳協調。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教學〔2010〕10號文件規(guī)定,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本人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具體按以下形式進行公示:
(1)由主管部門進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項目: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留學回國人員的隨歸子女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的考生。臺灣省籍的考生。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級招生辦公室(考試院)于2015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學(或者高考報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5年普通高考加分、降分照顧資格項目。
2.公示時間。對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時間,應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公示內容。公示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考生高考報名號、姓名、性別、民族、所在學校及班級(社會考生戶口所在地)、戶口所在地、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填序號,凡具備照顧資格的項目均需填寫公示)、資格條件、加分分值,以及舉報電話等(見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