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報考簡章
2011-11-11 17:43:03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新生。
第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法規(guī);
2.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報考簡章及省招委會、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省監(jiān)察部門頒布實施的其他有關招生考試管理規(guī)定;
3.戶籍在我省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含2012年應屆畢業(yè)生)或具有同等學力;
4.身體健康。
第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符合報考少年班條件者或省招委會、省教育廳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yè)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guī)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tǒng)考、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考試,下同)的2012年應屆畢業(yè)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報考科類分為文史類、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和理工類、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忌鷪竺麜r只能選報其中一類;另外,在填報升學志愿時,文科藝術類和文科體育類可以兼報文史類院校(專業(yè)),理科藝術類和理科體育類可以兼報理工類院校(專業(yè)),其余類別之間不能兼報或跨報。
報考藝術類[除音樂學(南音方向)專業(yè)外]和體育類的考生必須參加省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的專業(yè)考試。報考藝術類的考生在報名時還應確定本人擬參加的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tǒng)一考試類別(具體類別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只有參加了藝術類專業(yè)省級統(tǒng)一考試并且成績達到合格線的考生,才有資格參加招生學校組織的專業(yè)考試。
第五條 高校招生實行網上報名。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包括統(tǒng)考生、單考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小語種考生、盲聾啞特教考生、職教師資班考生、運動訓練、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考生等)、自主招生考生、保送生、推薦免試生、少年班考生等]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自行上網進行預報名。網上預報名完成后,除經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書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均須在本人就讀地或戶籍地所在縣(市、區(qū))高招辦指定的報考確認點進行現場確認。
各縣(市、區(qū))高招辦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報考確認點。各報考確認點要在醒目處張貼報考簡章、現場確認程序、確認須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并設立咨詢處以方便考生咨詢。
第六條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外,戶口新遷入(2010年8月1日及以后遷入)我省的考生,必須同時具有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且已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習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在我省報考。
第七條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省公安廳填發(f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在居住地縣(市、區(qū))高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并確認。
第八條 考生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11年11月26日--—12月4日,現場確認時間為2011年12月5日至9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現場確認時,申請報考者須提交本人有效戶口證明、二代居民身份證以及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或材料[應屆生憑縣(市、區(qū))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定的畢業(yè)生名冊]。戶口新遷入我省的考生,還須提交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和已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習一學年以上的學校證明。
各現場確認點均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對考生本人的基本信息進行校驗。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考生應認真核對報考確認點打印的本人報名表內的所有信息,確認無誤后親自簽名以示負責。
第十條 考生報名須按規(guī)定繳交報名考試費,并簽訂誠信承諾書。
第十一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忌趯W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口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有關部門要向考生報名所在地的高招辦及時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己瞬牧嫌筛哒修k負責歸入該考生報考資料中。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十三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體檢工作實施意見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衛(wèi)生廳、省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聯合制訂并頒布實施。體檢工作由考生報考確認點所在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和當地衛(wèi)生部門組織實施?忌捏w檢須在指定的體檢醫(yī)院進行,非指定的體檢醫(yī)院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或由指定的體檢醫(yī)院在規(guī)定體檢時間以外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形成的考生體檢結論,除宣布無效外,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和省衛(wèi)生廳共同指定的省級終檢醫(y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各地按正常程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五條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tǒng)考)于2012年6月7日至8日舉行。
第十六條 文史類、文科藝術類和文科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理工類、理科藝術類和理科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