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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二戰(zhàn)日本戰(zhàn)爭罪行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8 15:14:30

[標簽:推理與證明]

  毫無疑問,寫下此文是要擔風險的,所以我必須再次做出聲明:我是個愛國主義者,承認1937-1945年的中日戰(zhàn)爭對于日本來說是非正義戰(zhàn)爭;承認日本犯下了戰(zhàn)爭暴行;承認南京大屠殺的真實性。如果這樣的生命仍然得不到一些網友諒解,那么我只能不加理會。

  本文的目的在于從法律視角去觀察日本的戰(zhàn)爭暴行。歡迎法律知識豐富的網友指正,希望觀者都能夠從中得到某些啟迪。

  我是一個法律工作者,一向把法律看得很神圣,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和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每一個現(xiàn)代人都應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具備基本的法律素質。國家要強大,首先必須建立完好的法律制度,沒有好的法制,其他一切都無從談起。對于日本的戰(zhàn)爭罪行,我也持同樣的態(tài)度。我認為:日本的行為之所以邪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違反了國際法。我們在批判這些罪行的時候,應當從法律的角度出發(fā),這樣才能擊中要害。在跟否認罪惡歷史的日本反動學者的辯論中占到上風,并且樹立中國人的良好形象。遺憾的是:從我看過的成千上萬個有關日本的貼子來看,我們國家的青年的法律知識很貧乏,甚至可以說:絕大多數(shù)貼子的作者,根本不懂國際法。寫出來的聲討罪行的貼子,說句不好聽的,實在是授人以柄。我希望今后這種現(xiàn)象能夠改觀。

  既然說了這么多,就不妨說得更多些,我打算從我的本行:法律來闡述我對二戰(zhàn)日本暴行的看法。

  在此之前,先順便說一下德國暴行。對于戰(zhàn)爭期間對平民和失去作戰(zhàn)能力的軍人犯下的暴行,有一個很簡單的衡量標準:就是殺人數(shù)量。(由于正當?shù)膽?zhàn)爭行為不算犯罪,所以這里的“殺人”是指沒有法律允許的情形而殺害平民和失去作戰(zhàn)能力的軍人)毫無疑問的是:德國在二戰(zhàn)中殺害平民和戰(zhàn)俘的數(shù)量,遠遠高于日本。有很多中國人以日本罪行殘暴為理由,認為日本比德國殘暴,這樣不僅沒有法律常識(在國際法上,侵害平民以殺人為最大罪行。而罪行的嚴重程度,以殺人數(shù)目為標準衡量),而且也不合事實。實際上,德國在集中營中對無辜囚犯的百般虐待,以及對斯拉夫國家占領區(qū)人民的殘害,同樣是令人發(fā)指的。奧斯威辛集中營中,同樣有用活人做實驗的“醫(yī)生”。這些暴行,在蘇聯(lián)和歐美國家出版而翻譯到中國的書籍中,都有很詳細的描寫,只是有些人故意忘記而已。關于德國的殺人數(shù)目和日本的殺人數(shù)目對比,使用網站搜索一下即可得到,何必掩耳盜鈴?在二戰(zhàn)后被判處刑罰的德國人,遠遠多于被判處刑罰的日本人,這就是國際法律界經過長期慎重的審判之后對兩國罪行的客觀的認定。

  現(xiàn)在集中講述日本對中國犯下的戰(zhàn)爭罪行。這些罪行有如下方面:1。無故入侵中國。1931年,入侵并占領中國東北,用武力制造既成事實。1937年,入侵中國。2。大量的殺傷中國平民和失去作戰(zhàn)能力的軍人。如著名的南京大屠殺。3。使用細菌武器和化學武器。4。使用人作為醫(yī)學試驗的對象。5。掠奪中國的經濟。6。在中國拋棄化學武器。

  關于第一個罪行,沒有人對此持有異議。有些人以中國對日本有若干不合理的行為,造成日本不得不動武,這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1931年以前,中國和日本的關系很好,無論是官方、知識分子還是民間對日本都有很友好的感情,然而日本關東軍中某些軍官,出于貪求邊功的心理,對中國動武。日本政府貪滿洲富饒,竟然承認了這種行為。于是中日關系一落千丈。1937年,雖然盧溝橋事變的細節(jié)尚未弄清,但是日本某些軍人以這種武裝沖突為借口,大舉進攻中國華北,日本政府不積極的防止事態(tài)擴大化,而放任軍人行動,這樣,就造成了中國有充分理由認為:日本政府已經決定入侵中國。之后,中國在上海對日本駐軍進攻,實際上是一個主權國家合理的自衛(wèi)行動。

  關于第二點:我不得不痛心的說:我們至今不能確認在日本入侵中死難的中國人的數(shù)量。1995年,國家提出了2100萬人死亡的數(shù)目。我期待著一個詳細的列表。就好像以色列曾經努力作過的那樣。然而8年過去了,我得到的只有失望。因此,中國在二戰(zhàn)中死亡人數(shù),至今仍是個懸案。各國和中國提出的數(shù)字,從100萬的至低值到2100萬的至高值之間。以下討論幾個焦點問題:

  南京大屠殺的死亡人數(shù),中國方面的數(shù)字是34萬(但要注意一點:南京大屠殺紀念館墻上的數(shù)字是300000,我認為,這種官方紀念建筑物數(shù)字跟國家數(shù)字不符合的情況,簡直就是一種不能饒恕的瀆職行為),東京審判的數(shù)字是從10萬到20萬之間。同樣令人痛心的是:我們至今不能確定死難者的具體人數(shù)和姓名。

  中國二戰(zhàn)死難者死亡人數(shù)之所以難以確定,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共和國以前,中國不是一個技術化管理的國家,國家的種種數(shù)據很難統(tǒng)計。其次是共和國初期各級官吏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妨礙了對二戰(zhàn)資料的收集工作。再次是共和國和潰逃到臺灣的殘民政權之間互相為敵,后者的一些二戰(zhàn)資料,前者得不到。

  因南京大屠殺被判處死刑的日本人中,軍銜最高的是松井石根陸軍大將。他死于東京審判,對他處以死刑的判決理由是:屠殺發(fā)生時,他的狀況足以使他知道軍隊的實際情況,但他沒有阻止屠殺,或者即使阻止了,這種努力也是不起效力的。所以不能不認為他對屠殺有責任。除此之外,松井石根沒有其他罪行。

  請注意上面的話,我們國家的書籍往往有意無意的混淆“策劃屠殺”和“縱容或者放任屠殺”之間的區(qū)別。從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書來看,法庭顯然認為松井石根是“縱容或放任屠殺”。從松井石根在南京大屠殺之前和之后的表現(xiàn)來看,他一向是主張嚴明軍紀的。在南京大屠殺之前,他曾多次發(fā)布命令要和平的對待中國人民。屠殺進行的時候,有一次軍事會議上他提到軍隊紀律蕩然無存的情況,不禁涕淚齊下。到了回國之后,他用一把長江下游的泥土燒成興亞觀音像,日夜念經祈禱。從這些情況來看,松井石根不是一個惡魔,而是一個悲劇角色。他的私德并沒有大的缺損。造成了他的悲劇的,是日本日益腐敗的政治、是日本長期軍權下移,下克上歪風橫行的軍情、是日本長期狂熱民族主義教育造成的普遍藐視中國人的民情和對中國的盲目仇恨、是日本軍內部官兵關系惡劣,士兵抑郁心情在敵國土地上的爆發(fā)。。。

  曾任第六師團師團長的谷壽夫,被中國抓獲殺死,他是第一個承認南京大屠殺的日本人,不過他把責任推到了其他師團身上。

  南京大屠殺有很多細節(jié)沒有弄清楚,有些問題成了中日雙方論戰(zhàn)的焦點。

  關于東史郎審判事件,因為東史郎敗訴了的緣故,很多中國人便義憤填膺,然而義憤填膺之余,卻沒有靜下來想一想,法庭交鋒的焦點是什么?是證明郵袋能否裝下一個人或者手榴彈的引信延時是否足夠嗎?不,不是的。問題的關鍵,在于東史郎能否證明:他在書中所描寫的,日本士兵把中國人裝入郵袋澆上汽油點燃、最后系上手榴彈將其拋入水塘炸死的行為,確實存在。因為東史郎無法證明這種行為確實存在(他沒有證物、證人,沒有音像證據,也沒有官方文件),他才敗訴了。我們可以說原告鉆了年代久遠,舉證不易的空子,可以說舊日軍士兵即使看到了這種行為也不會作證。但是同胞們啊,為什么你們偏偏不能抓住審判的焦點呢?為什么你們偏偏這么缺乏法律常識,以至于被別國哄笑呢?

  同樣的問題出現(xiàn)得很多,我們讀有關日軍暴行的書,常常可以看到類似這樣的話:日本軍殺了中國人,把尸體處理了,所以沒有確鑿的證據,但是,他們確實殺了人。比如南京大屠殺,有很多書上寫到:日軍殺人之后,把尸體推入長江,所以死難同胞詳數(shù)不清。我的同胞們啊,一起沒有找到尸體、沒有找出兇器、沒有證人證言、沒有音像資料、沒有官方文件證明的殺人案,我們又怎么知道它確實發(fā)生了呢?

  現(xiàn)代中國人的法律知識缺乏,沒有法律素養(yǎng)的一個重要表現(xiàn)是很多中國人還死抱著“有罪推定”的封建法制觀點,全然不顧現(xiàn)代法制“無罪推定”的當然原則。所謂“ 有罪推定”是指審判案件時,預先肯定被告是有罪的,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無罪,否則他就要受到刑罰。而“無罪推定”是資本主義時代后發(fā)展起來的新定罪原則,即審判案件時,預先肯定被告無罪,除非原告方或法庭能夠提供被告有罪的證據,否則被告就是無罪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都以“無罪推定”為審判原則,也就是說,除非找到證據證明戰(zhàn)犯嫌疑人有罪,否則,他就是無罪的。

  但是中國畢竟是中國,一直到現(xiàn)在,很多中國人還理直氣壯的說著各種各樣的日軍暴行,卻不能提供哪怕是最起碼的證據來源。特別是南京大屠殺,我們常?梢钥吹竭@樣的暴行記述:某天,日軍在某地殺若干人。但是作者卻不能指出:進行屠殺的日軍,是哪個師團所屬的哪支部隊?指揮官為誰?參加官兵多少人?時間從多少點到多少點?死難者尸體的處理方法?死者來自哪些地方?是些什么人?更不用說提供他們的姓名了!有些人批判日本反動學者的否認罪惡的言論,卻根本沒有想到:從“無罪推定”的原則出發(fā),提供罪行證據的責任,完全在我們一邊!

  有些記述,只能用“他媽的”三個字來形容我的感受,有些書描寫暴行詳細而又煽情,最適合使愛國青年沖冠一怒,但卻不提供任何出處,根本不知道究竟是不是作者的向壁虛構。有一本收集大屠殺幸存者證言的書里,有一段講得言之鑿鑿,末了筆鋒一轉,“這些都是我奶奶親口告訴我的”。從法律上說,他奶奶告訴他的,跟耶穌告訴他的效力一樣,也就是根本沒有效力。證言也者,必須是了確實了解案情的人,在法定場合和條件下,自己提供的。

  抱歉我的情緒激動,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看到那些不懂法的言論,我感覺就想吃了個蒼蠅一樣惡心。

  對于南京大屠殺,我認為現(xiàn)在當務之急是:首先,找尋受害者尸體,并對現(xiàn)存尸體進行監(jiān)測,確認死亡時間、地點、原因;其次,找到證人,及時紀錄證言,并去偽存真(這個工作要抓緊,幸存者們都很老了,很快就要全部死去了);再次,跟日本方面合作,找尋日本國內存在的證據;結合以上措施,最終確定遇難者實際人數(shù) ——南京大屠殺紀念館壁上那個數(shù)字,實在該鑿去了。該增則增,該減則減。

  南京大屠殺是不可否認的,但是否每個具體案件都無懈可擊呢?不是的,民國時代的法院辦案,有很多都是不敢令人信服的糊涂案。最突出的例子是向井敏明、野田巖白人斬審判案。

  中國國防部審判戰(zhàn)犯軍事法庭在該案起訴書中稱:業(yè)經敵隨軍特派員淺海、光本及淺海、鈴木等,先后將目睹情形,電達東京各報紙連篇登載,萬口爭傳,譽為勇壯。并經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檢察官辦事處獲之《東京日日新聞》可資考察核對。該報所登載被告之照片,亦屬相符,證據確鑿。”請注意以上的話,這段審判文件準確無誤的說明了:1。法庭自認為是證據的證據,只有《東京每日新聞》的報道和一幅兩被告合影的照片。2。除此沒有其它證據。

  天底下最荒唐的判決莫過于此,殺人案所需證據有尸體、兇器、證人證言、音像證據、嫌疑人身體檢查證據、文字資料等。而該案中竟然沒有一個能夠得到證實,也敢斷案。這是中國法制的恥辱。

  詳細的逐一說明:在整個案件中,都沒有提到找到被害者尸體;在整個案件中,也都沒有找到當年殺人的兇器,更談不上對其進行檢驗;另外,沒有一個證人證實兩被告確實進行了這些犯罪;從沒有對被告的身體檢查報告(其實在當時這已經不可能了,事隔十年,被告人身體上已不可能殘留任何證據);那么,問題的焦點就集中在文字和音像資料上面。

  毫無疑問的,《東京每日新聞》那幅照片,沒有直接展示犯罪場面,根本不能作為證據,只能證明兩被告人確實合過影而已。那么問題最后集中到了文字證據上面。我們知道,文字作為證據,首先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偽造的,其次,文字必須確信無疑的直接證明罪行的存在。我們來考察一下,《東京每日新聞》的文字原件,現(xiàn)在仍然存在,原被告都未提出異議,其真實性不容置疑。但是這樣就夠了嗎?向井敏明曾為自己辯護道:“《東京日日新聞》系虛偽登載,專為被告頌揚武功,以博女界之羨慕,期能獲得佳偶。”(據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國民政府檔案)對此,法庭稱:“查在作戰(zhàn)期間,日軍當局對于軍事新聞之統(tǒng)制檢查本極注意,而《東京日日新聞》系日本重要刊物,如果該被告等并無此項殺人比賽事實,絕無故為虛構以巨大篇幅專為該被告等宣傳之理。 ”“至謂以殺人為競賽之兇殘獸行,可作征婚廣告,以博女性歡心,更為現(xiàn)代人類史上所未前聞。”(據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國民政府檔案)

  中國法庭水平之低,到此暴露無遺。首先,《東京每日新聞》不是日本官方文件,根本不具有作為證據的當然效力;其次,戰(zhàn)時報道雖然確實有控制,但這決不意味著所報道的每一件事都是真的,很簡單的例子,日本在戰(zhàn)爭后期,經常自吹擊沉繆呂肯航母若干,戰(zhàn)艦若干,而且這還是官方報告!難道可以據此認定:日本確實擊沉了這些軍艦嗎?再次,這些報道的文字內容一直流傳到今天,我們可以很容易的發(fā)現(xiàn),里面的內容根本就沒有說明向井敏明和野田巖殺的是平民和放下武器的軍人(可用日本雅虎搜索這些報道的日文原文)!

  總之,《東京每日新聞》的有關報道,根本不能作為證據,最多只能作為證據存在的引導,引導法庭去尋找真正的證據。而中國法庭根本不去花時間找證據,而是根據這個根本不能算是證據的證據,輕易的判處兩被告死刑,這樣怎么能令人信服?!

  有人說,后來,野田巖向鹿兒島縣立師范學校附屬小學六年級的學生演講說:“實際說來,在沖鋒突擊的白刃戰(zhàn)中,只不過砍殺了四五人而已。我們是在占領了敵軍戰(zhàn)壕時,對著里面呼叫:‘你,來!來!’那些支那兵……就一個跟著一個出來,走到我的面前,我把他們排列好了,然后一刀一個地砍下去……差不多都是這樣干的,我們的行為并沒有那么‘勇武’,”“卻以‘刀劈百人’而出了名。”這就足以證明野田巖確實是殺了俘虜。但是我們要注意現(xiàn)代法律的另一個原則“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就拿犯罪嫌疑人口供來說,必須確實是在其意識到自己的口供對定罪有影響,并且意識清楚,沒有受到刑訊逼供或誘供的條件下做的口供,方為有效(我們常?梢钥吹轿鞣诫娪爸械囊痪湓挘“你有權保持沉默,因為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法庭供詞。”)這樣,野田巖的這個演講,因為不是在法定條件下所做的口供,根本就不能作為證據,最多只能作為提示證據存在的引導。其實,即使他是在法定條件下做了口供,也不能以此定罪,因為現(xiàn)代法律的另一個原則是“不能僅憑口供定罪”。

  至于其它,比如日本到能不能殺那么多人的問題,我前面已經說過了,這些根本不是重要問題。

  總之,對野田巖和向井敏明的審判,是根本站不住腳的。近年來,日本國內無論左派右派,對此已經基本達成一致。在中國,堅持他們兩人有罪的說法也顯得蒼白無力(參見http://jczs.sina.com.cn/2003-07-28/140270.html

  對于南京大屠殺,就說到這里,從東京審判的判決來看,南京大屠殺是一起日本軍軍紀渙散造成的極其嚴重的侵犯平民的特大慘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日本政府和這起屠殺有關,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日本高級軍官策劃和組織了這起屠殺。

  關于731部隊,已經家喻戶曉了。只是前不久有一個愛國學者,竟然把在那里死去的人數(shù)考證為11萬,我對此只有無語。

  關于中國放棄對日國家索賠問題,歌劇院幽靈曾有一篇文章,把這個問題的來龍去脈說得很清楚了,建議一觀。其實,放棄國家索賠,最早始于一戰(zhàn)后的繆呂肯。到了二戰(zhàn)后,成了戰(zhàn)勝國的慣例。沒什么“愚蠢”的。

  對于中國民間對日索賠,我對此持完全支持的態(tài)度。

  一般的問題講完,現(xiàn)在講一下我對二戰(zhàn)后中國對日審判的態(tài)度。

  在東京審判中,中國方面派出了被認為是中國最精通國際法的梅汝璈參加審判,我對此人評價很低。

  大家知道,法官不同于檢察官,他在接觸到充分的證據之前,必須是中立的,決不能預先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此公在前往東京之前,慷慨激昂的對采訪的記者公開說:“審判日本戰(zhàn)犯是人道正義的勝利,我有幸受國人之托,作為莊嚴國際法庭的法官,決勉力依法行事,斷不使那些擾亂世界、殘害中國的戰(zhàn)爭元兇逃脫法網。” 我的老天!我看到這句話的時候幾乎暈倒。在法制發(fā)達的國家,有哪個法官敢在審判開始前講這種話,被告方完全可以據此申請令他回避。他的名譽也要掃地了。這么低級的錯誤發(fā)生在中國派往遠東軍事法庭的法官身上,令人不敢相信。由此也可以看出共和國之前,中國人的法律素質是多么的低。

  現(xiàn)在,戰(zhàn)爭已經過去了58年了,對于過去,我們應該怎樣面對,是一個大問題。對于中國人來說,是牢記歷史,不忘仇恨,還是牢記歷史,忘記仇恨?我是主張后者的。以此觀點來觀察歷年來的對日訴訟。那么要說明的一點是:這些訴訟是很平常的。不必總是扯到什么距不認罪,什么政治,甚至什么民族性上去。

  放開來說一說,天下人的共性就是不喜歡別人說自己不好。這點沒什么民族區(qū)別。而且,這里又涉及到了一個法律原則“人不能自證其罪”。常常聽到一種說法:“日本人為什么不認罪?”殊不知這完全是一個法盲問題,任何人都沒有承認自己有罪的義務。我們至多只能讓他們反省。

  對日訴訟常常遭到敗訴的重要原因,是中日兩國國民法律素質的差異,造成了法律工作者工作能力的差異,并且,中國現(xiàn)在還沒有實現(xiàn)司法獨立,而日本卻早已實現(xiàn)了。這樣,這種工作能力的差異就更大了。說句不好聽的,日本法院居然可以判決國家敗訴,中國呢?中國法院居然可以做出那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日本呢?

  至于近年來一浪高過一浪的反日浪潮,我只能說:愚蠢至極。然而真正悲哀的是:這種愚蠢恰恰是某些人所樂意看到的。原因不消除,這種蠢事還會接二連三的上演。

  亂七八糟的寫了很多,歡迎討論(但某些回應不歡迎)。寫這篇貼子的原因是有人在艦船知識的陸軍論壇的一篇貼子《二戰(zhàn)中,德國and日本誰更殘忍! 》(http://jczsbbs1.sina.com.cn/cgi-bin/view.cgi?gid=5&fid=27& thread=40717&date=20031017)中有人公開扯謊,涉及到國際法,我一怒之下就回應,越回越多,索性專發(fā)一貼。附回應如下:

  中國憤青的貼子,我一向都是不看的,看這種貼子,等于侮辱自己的智慧和人格.然而,這個貼子里除了一貫的愚蠢、瘋狂和無禮之外,現(xiàn)在又有一個化名拓跋生的人在恬不知恥的造謠,這樣我就不得不回了.謾罵是不需要管的,但造謠是不能不澄清的.

  東京審判中,韋伯法官在總結審判理由時發(fā)表個人意見說:”德國被告的罪行,遠比日本被告復雜、殘酷、多樣。”當時所有參加審判的法官、律師、檢察官,都沒有對此表示異議。實際上在西方國家,對二戰(zhàn)中德國的反感,要遠大于對日本的反感。至今我們看到的美國、歐洲電影,表現(xiàn)德國暴行的要遠多于表現(xiàn)日本暴行的。

  化名拓跋生的造謠者恬不知恥的說什么:“對于日本么,東京審判上對日本的戰(zhàn)爭行為有一個定性:民族犯罪。這點與紐倫 堡審判形成了對比。有了這一句話,就不用再說什么了。”請問這位愛國青年,你從什么地方看到了這個定性?是的,你以為看這篇東西的全是跟你一樣的無知的憤青。但是你萬萬沒有想到,有一個法律專業(yè)出身的人,也在不經意間看了這篇貼子。她恰好有一個時期,很認真的看了東京審判的有關的書籍。于是,你便毫無顧忌的,無恥到極點的說出了這句大逆不道的話。

  為什么說你的話大逆不道?因為國際法恰恰是絕對不會允許把一個民族定性為犯罪民族的。因為這樣就會引發(fā)一個問題:如何懲罰這個民族?如果實施不加區(qū)分的懲罰,那么是必要引發(fā)一種可怕的局面:即所有這個民族的成員,也就是包括白癡、嬰兒在內,都是罪人,都要被懲罰!這樣荒謬的“定罪”任何一個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不會做出。實際上,恰恰是希特勒這樣的狂熱民族主義者,才大肆的鼓吹“民族原罪論”,主張不分青紅皂白的懲罰在他看來罪大惡極的以色列人!

  該造謠者恬不知恥的說出了第二個謊言:“不過,考慮一下,日本軍隊對于中國 及亞洲各國無辜人民的殘殺在日本國內都是被作為光榮的事情而頌揚的,無數(shù)的家庭 將家中的男性送進軍隊并鼓勵多進行這樣的殺戮,或者直接及間接的為這種殺戮服務。” 不知道這個家伙從哪里看到了證據?事實上,二戰(zhàn)中日軍對其惡行一向是千方百計隱瞞的。所以二戰(zhàn)后這些惡行被公開時,在日本國民中引起了極大的震撼,很多人在感情上難以接受。比如南京大屠殺,在二戰(zhàn)中就幾乎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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