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如何看待高考加分政策的取消
2008-05-08 09:18:07新浪高考文章作者:熊丙奇
最近,連續(xù)有好幾則關于加分政策的消息———2008年起,浙江省高考將取消“省級優(yōu)秀學生”加分政策,省教育廳不再評選“省級優(yōu)秀學生”;湖南省日前正式宣布取消以往高考錄取過程中形成的“高校教職工子女可適當降分”這一不成文規(guī)定;深圳市教育局副局長日前宣布,深圳市“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的規(guī)定從2008年開始停止執(zhí)行。
這幾條消息,把早就受社會輿論關注的升學加分“明政策”、“暗政策”再次推到公眾的視野中。筆者認為,對于升學中的加分,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分類加以對待。
升學中的加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體現(xiàn)綜合素質(zhì)導向加分。這是在中考、高考錄取中,在中考成績、高考成績之外,為鼓勵學生綜合全面發(fā)展,或給一些具有特長的“偏才”、“怪才”學生以發(fā)展空間,給一些優(yōu)秀學生、特長學生加分排序錄取。
第二類是體現(xiàn)教育正義而加分(降分錄取)。其對象為優(yōu)撫對象、少數(shù)民族等考生,在升學中,給予加分或降分錄取優(yōu)惠。
第三類則是福利加分與特權加分。高校教職工子女的錄取優(yōu)惠,屬于福利加分范疇;被網(wǎng)友爆料揭露出的深圳市政府給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政策,則屬于特權加分。
對第一類優(yōu)秀學生(特長學生)加分,從本意上是為了體現(xiàn)錄取的多元標準,其操作如果有學校(包括大學、中學)的公信力作保證,并不影響教育公平。對優(yōu)秀學生的加分政策,出現(xiàn)問題,不是政策本身,而在于當前招生過程不透明、不公開,導致權錢交易等教育腐敗,由此帶來不公平問題———評出的省級三好學生是班級里表現(xiàn)平平的學生,“藝術特長生”、“體育特長生”中充滿了“水貨”。
對第二類政策照顧的考生降分錄取,貌似“不公平”,但卻是真正意義的教育公平與教育正義。在美國大學的多元錄取標準中,也會考慮學生的家庭出身。一個家庭貧困、父母學歷層次低的學生,在申請入學時會得到青睞。這種錄取標準,很大程度彌補了考生事實上存在的起點不公平,教育公平與正義為每一個受教育者獲得平等的發(fā)展機會,創(chuàng)造了條件。
而第三類加分,則完全與教育公平與教育正義背離。對金融高管等特權階層子女升學加分,從根本上說,是地方政府部門推出的違法政策。而教職工子女的福利加分,在我國絕大部分高等教育資源屬于國有的現(xiàn)實背景下,也有違教育公平,而且,這種福利加分,還變相地被其他特權擁有者利用,滋生教育腐敗。
分析以上三類加分,我們不難看到,之所以多元錄取標準無法實施,教育公平與教育正義難以實現(xiàn),原因在于特權在招生錄取中逾越法律規(guī)范。特權階層不但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加分政策,獲得更多的教育機會,而且還在合理的加分政策中,破壞正常的能力與素質(zhì)評價體系。在自主招生中,人們也十分擔憂特權之手對公平的侵蝕,進而對其進行排斥。
所以,當前需要做的,不是將一些合理的加分也通通取消,在一味堵死特權通道的同時,也堵死了教育改革的通道。而應該加強對招生錄取過程的監(jiān)督,以及對招生違法的打擊力度,讓招生過程真正做到公開、透明,從而樹立教育的公信力。目前,我們?nèi)∠麅?yōu)秀生加分,但很少去追究曾經(jīng)在優(yōu)秀生加分政策實施過程中權錢交易的人的法律責任;取消特權加分,卻不去追究出臺這些侵犯公平教育權的違法政策的政府機構的違法責任,這無疑是對違法的縱容?梢栽O想,出臺了違法的政策,被媒體曝光、上級管理部門知曉后,最多責令其“糾正”取消,不承擔任何后果,甚至把“取消”也作為一種“從善如流”的進步,那么,很難有一種制度環(huán)境,讓所有地方政府部門打消出臺這種政策的念頭。只有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并努力使教育公平與教育正義成為發(fā)展教育的基本理念,才可能給教育營造良好的發(fā)展環(huán)境。